汽车降价幅度大意味着什么_汽车商家降价造成损失谁负责
1.二手车商,他坑你退一赔三,你坑他呢?
2.已签定购车合同并付了订金,未提车期间,车降价,有权要求退款吗
3.厂家官方已经降价,经销商仍按原价销售,消费者如何维权?
4.汽车被撞后贬值该谁赔
5.特斯拉降价,买了车的人不满,导致特斯拉声明“降价是错误”,后恢复原价。请据此分析下某些国人的心态?
6.商家维修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谁承担
3月初开始的降价潮,如今已经从高峰,其实开始慢慢进入下行期。之所以说是下行,因为在狂热的跟风之后,一切真实开始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人恢复理智。此次降价潮里宣称最大降9万的雪铁龙C6,如今购买是被层层加码的,而这款车在去年上市时指导价仅16万元出头。
从此次降价潮来看,绝大多数车企所选择的是几千-万元左右的补贴促销幅度。
当然,对消费者来说,能更便宜的买到车,显然是好事一件。而就在此轮风波中,也出现了和以往市场状况不太相同的一面,比如从2021年至今,消费者在面对车企调价时,维权的现象愈发频繁。当然,维权自然没有问题,但,过度维权的苗头已经显现。
企业行为,企业买单降价与否,在商业逻辑中,是企业自身可以主导和发起的行为。商业社会的逻辑是自负盈亏,企业根据自己不同时期的战略、表现,自然可以选择究竟该做什么动作。
就比如,门口的早点摊,之前每根油条的价格是1块钱,但别人看他生意好,也到附近来开早点摊,原本的1块钱降到7毛钱,这跟消费者没什么关系。至于老早点摊的味道好,又把其他早点摊都干跑了,油条涨到1块5,最后买的人越来越少,干不下去转行去坐别的。这些动作最后,都是早点摊老板自己买单。
逻辑是这样,但体现到汽车身上之所以会引起消费者的愤愤,在于它的代价更大,金额更高,而且不是快销品而是要进一步考虑后续残值的持有品。
和早点摊的逻辑一样,车企的行为也是自己操作,自己买单。
市场里有很多案例,比如这几年最知名的就是特斯拉,从降到一降再降,涨的少降的多,老车主显然是极其不爽的,也进行了很多次的抗议,二手车商也是不爽的,一辆车的流通平均自己要被坑3-4万元。而外国的老车主,也一样是不爽的,同样组织了维权。但,没有相应的法条和法规,这就是商业社会的准则。
相同的案例,还有理想汽车。至于特斯拉、理想此前的种种行为最终会导致什么,这短时间内是看不出来的,汽车是长线产业,玩法逻辑就是这样。马斯克目前的状态是赢了,但几年后他会不会破产,这没人知道。
正面案例有特斯拉、理想等等,当然也有反面的。比如,上一次国五切换国六的进程中,凯迪拉克的清库速度略微有点拖沓,最后很多车给到强行促销,18万的凯迪拉克ATS-L等等。而这种操作,也让它至今还没缓过来。
总之,眼前的降价潮,已经成为了几乎所有主流品牌都在参与,中国全国都在进行的一种行为。车企到底怎么搞,车企自己可以定,反正最终买单的也是它自己。
降价潮里的维权,尺度在哪?看到这,可能有人会说,这是在为车企洗地是不是。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维权并不是恶意词汇,是当权益被侵犯时,发声或如何,来维护自身权益。近几年各种消费领域里,这种行为其实都在不断发生,中国消费者捍卫自己的天赋人权,表达诉求,这都是社会进步的象征。
但,之中的尺度,目前来看,是值得商榷的。
比如,眼前的降价潮里,网络中流出的热门事件,“长安深蓝维权群”的聊天记录。
看待这份聊天记录分2个角度,一个是用户通过行为向车企表达自己的诉求,第二个则是有了一定体系化作战的逻辑。
降价潮里,长安深蓝的政策是对新下定车主,有2.2万现金补贴+2万权益,同时限量1万台。对刚刚提车不久的车主来说,这显然是不小的刺激,多花了钱买到同样的东西,虽然车企对老车主给予了一定的补偿,如老车主能享受免费保养等,不过新能源车型的保养价格并不高。所以聊天记录的初期,消费者的表现是值得鼓励的,特别是他们还写出了“合理合法维权”的相关词汇。
实际上,在一周前的3月10日,车主致长安深蓝的一封信就已流传。一般而言,这时车企的相关部门就已经开始了对接流程,去获取消费者诉求,再进一步沟通,最终达到双方的平衡。而这,其实也是行业惯例,新势力和传统车企都在这样做。
而聊天记录的后半部分,则开始有了一些“出格”的苗头。比如维权群的组织者里,出现了“整体平台发酵思路、各平台内容重点、准备文字准备素材、利用平台算法”,“舆情传播策略”等等。
对普通消费者维权而言,这种体系作战对抗的模式,有些脱离合理认知。稍微夸张一点的说,在舆情发酵图里,维权群里的车主,如果按照逻辑导图来行进的话,分别在不同的网络平台里按照需求发布相应内容,其实有点沦为工具的意思。
当然,对于这种行为到底是什么,我们并没有结论,毕竟只是一份网络流出的聊天记录,我们没有亲历、没有参与其中,没有调查自然就没有发言权。不过基本上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仅以聊天记录所展示的行为,有点脱离了合理的范畴,其实也会对之前正在进行对接的维权行为,造成影响。
小结其实,近几年有一个一直在持续的新议题,“网络时代里,真实/虚拟的信息差有多少”,比如几年315晚会上,我们分别看到了直播间刷流量、刷评论,饭圈里的网络粉丝群体引战等等,再大一些还有车企们如今纷纷明示的“治理水军”。比亚迪最先在网络中悬赏,之后是长城汽车。相信,接下来对于此类领域的行为,会变成汽车圈的一种共识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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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商,他坑你退一赔三,你坑他呢?
不可以,只能和商家协商。
某男子以90多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特斯拉Model X,4天后,新车就已经降价了差不多17万,该男子表示4天内损失了将近17万元。他认为特斯拉官网对于这辆车的降价没有任何征兆,而且也没有任何提前降价的通知,这样的降价可以说非常不合理。
卖车的4S店表示降价是官方行为,自己也只是根据官方价格来卖车,跟他们没有关系,只能把情况如实反映给官方。
双方因为此事件还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表示,可以界定特斯拉短期内大幅度降价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但是如此短时间大幅度降价对于已购买特斯拉的车主来说显然有失公平,基于这种情况,对于已购买特斯拉的车主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寻求进一步的变更合同,或者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的方法,已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起诉:
1、要证明对方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
根据常理,经营者会比消费者更了解产品和市场情况,他们拥有对商品的定价权。所以我们通常会认为经营者在消费过程中,相对消费者具有优势地位。
2、还要看交易本身是否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另外,显失公平很重要的这个“显”字,也就是要证明不公平达到了“明显”的程度。
法律对于“明显”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常理,差价越大,差价占总金额的比例越高,则被认定为明显的概率越高。
凤凰网-新车4天降价17万,车主要求4S店退差价,网友:涨17万你补钱吗?
凤凰网-刚买新车就大降价能“维权”吗?律师:有这些证据可起诉
已签定购车合同并付了订金,未提车期间,车降价,有权要求退款吗
原创作者:王萌(二手车小胖)
法律顾问:查博士法务总监孙强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海兴文律师
汽车行业专业法律服务~北京车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图文来源:网络转载(侵权删)
特别说明:文中案例为实际发生案例整理归类,均采用化名,仅为参考,为消费者提醒,也为行业从业者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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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315,疫情三年都挺苦,今年看谁被央妈撸!
一晃,入行二手车领域已经20年了,从大学毕业的“职场小鲜肉”到现在中年油腻的“老谋深算”,也算是历经了中国二手车从原始到发展的重要阶段。
经常和新入行的朋友聊天,在中国做二手车,一定要内心强大,“心病”会很严重,如果调整不好,时间长了你就会出问题,看到的灰暗面太多,也不要失去对阳光的希望。
今天想说的话题其实挺敏感,也越来越普遍,借着315说说,希望各位冷静客观的去评判,别一上来带着鄙视链就说车贩子有多黑,任何行业都有一些人原始积累的罪恶和不堪,别就只看着不好的一面。
拍卖行业有“青瓷”,房地产行业有“原罪”,中国特色,也是问题多多!
二手车商,车贩子,他坑你,退一赔三,有工商、有维权、有媒体,那反过来,如果是卖车人,买二手车的人坑这些商家呢?
如同古玩字画,打眼了?活该?
说说常见消费者反过来“反噬”坑二手车商的一些案例,而且,近几年由于经济形势不太稳定,所以越来越多!
定金协议,契约精神难约束客户!
二手车由于有其特殊性,一车一况一城一时一人一价格的变化可能,尤其是这几年新车频繁降价等问题,所以二手车往往在双方达成意向后,都要有一个“定金协议”,而且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正规条款。
比如消费者A看上了二手车商甲的一台2022年特斯拉Model Y,两人商量好成交价格20万元,A向甲支付定金2万元,约定好7天内支付尾款提走车辆。
结果,假设这期间特斯拉新车降价3万元,A消费者就后悔了,找来甲要求退定金,原则上,合法合规上,甲商家是可以一分钱不退定金的。
反之,如果这期间特斯拉涨价3万元,甲后悔卖给A了,想涨价卖给B,如果这样操作,则需要甲方赔偿A的定金双倍,也就是4万元。
实际上,虽然很多4S店,二手车企业都和客户签订各种协议约定定金,但是实际过程中,往往客户违约后找各种关系,矫情闹,最终很多商家也是无奈吃亏。
所以现在很多二手车商,索性就小意向金,短时间,那些想“交定金”再四处比较,最后可能违约矫情的买方,不签约了!
同时也奉劝老百姓,买二手车,也别冲动,购买之前问清楚,写明白,对比好新车价格,别到时候觉得买贵了不合适了再各种折腾,购买前谨慎,如果觉得价格空间还能下降,我建议一直等着,过一段会便宜,这句话永远适用汽车.....
调表车,卖车用户私下行为越来越多!
一说二手车“调表车”里程表不准,都觉得是二手车商,车贩子所为,其实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对于此并不是非常严格,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只要销售方无法证明“自身清白”也会有很大的赔偿损失。
所以现在正规一点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关于车况,公里表是否准确都有辅助记录和文件来提供,不会把调表车忽悠你“保证公里”,合同签了就是退一赔三!
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卖车“普通消费者”反而卖车前“伪装+调表”!
比如某些比较集中的车型,如丰田卡罗拉雷凌、日产轩逸、别克GL8等等这类“拉活”概率较高的车。
半年有有个案例,2020年的一汽丰田卡罗拉,仪表显示8万公里,相对感觉跑的多了点,但是这台车过户了1次,4S店维修保养记录也有,半年一次,新换的轮胎和蓄电池,但是“蛛丝马迹”还是发现了“至少10万公里+”的痕迹。
车主当时卖车就是“绝对公里表准”,实际上这台车经过“更专业检测”发现,3年跑了20万公里,原车主调表到8万公里“相对用的辛苦”状态。
一般水平的二手车评估师估计就被糊弄过去了。
这台车,原车主买来租出去拉活,相对一般都是高端“网约车”这么干概率高,起码是别克GL8,奥迪A6,没想到“卡罗拉这样”也至于。
后来了解到,很多“路边维修”会帮这类车主阶段性调表保养,比如你半年实际开了5万公里,4次路边店,1次回4S店生成记录,回4S店前,人家路边店“服务一条龙”给你调回去。
还有在“某宝”上的“里程篡改器、慢跑表”,实际跑10公里,仪表跑1公里,在这些“不正经”技术上,似乎中国总有“太聪明”的人,诶!
遇到这样的客户,你怎么办?看不出来被坑了,你能起诉他么?起诉,你能赢得了么?你是专业的,打眼了,法官会理解你么?
前几天闹得沸沸扬扬的“劳斯莱斯调表案”背后更复杂,还有买卖这台二手车都是“一批人”估计回来“打假”二手车商,赚退一赔三的钱呢!
共有产权问题多,金钱面前人心叵测!
这几年,共有产权,或者产权财产问题多的车,也出现不少!
按照道理说,这台二手车,卖方证件齐全,夫妻签字,企业盖章都齐全,而且过户手续办理完了,应该合法合规的,但是这中间就有问题了。
有个客户张三,卖一台宝马X6,市场行情50万,二手车企业ABC也给了50万的价格,双方约定好价格,按照规则,ABC支付张三车款30%定金,也就是15万元,车和手续放在ABC企业,过户当天张三带着身份证和本人配合过户,过户后支付尾款。
全部手续顺利,张三拿到50万,但是过了15天,企业ABC再卖这台二手车的时候,发现该车辆被资产冻结记录,影响过户,甚至不能再过户,找到张三,原来是张三其妻子涉嫌金融,这台车算是共有资产,之前也在相关部门备案过,但是张三在出售这台二手车过程中故意隐瞒了这一段信息!
现在企业要求退还车辆,张三反正就是“钱我花了,人也进去了“,随便,你告我就行了,债多了不愁!
这样的还存在企业股东纠纷,股东卖出,其他股东回来起诉的,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哪怕是”国家交管部门“过了户,但是法院、工商,其他部门要么信息没打通要么信息滞后,车商被坑的这几年不在少数!
只能说“饥寒起盗心”大有人在,再穷不坑朋友的人,越来越难得了。
隐瞒事故,大事说小,也普遍存在!
很多消费者在出售二手车的时候,往往都是“没大事”的描述,一般自己卖二手车的时候“缩小”事故,自己要买二手车则“放大事故”看,趋利避害是人性。
一来,现在新车降价快,二手车贬值多,用户想多卖点钱能理解;二来,用户本身不懂,以为问题不大,所以也不好说;三来,客户不知道,明明是车门钣金喷漆,结果个别4S店或者维修厂为了“扩修”赚保险公司的钱,就做更换车门,左前翼子板更换,甚至相关AB柱整形喷漆,这记录就很难看了,二手车价格严重影响。
还有一种可能,尤其是一些高端、性能车,车主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反正二手车评估师,你看不出来,那就“自己交学费”了,哪怕你发现了,你也不能说啥,耸耸肩,再见而已,糊弄过去就赢了!
纵然二手车企业反诉原车主,基本上也很难获得补偿,最多最好的结果就是原款退还车辆,这个概率都不高,建议未来政府还是把这些“老赖”也整个明白吧!
愈演愈烈碰瓷,“流氓律师”+“流量自媒体”的恶意诉讼!
中国的二手车交易会越来越成熟,规模也会越来越大,不仅国内,未来还有国际化的很大发展潜力。
这几年经济形势并不好,所以也有很多“新人”进入行业,不舍得踏实长期主义好好干,就想着投机赚快钱。
结果就是目前有一批略懂二手车的“假行家”+急功近利“流氓律师”+“炒红”自己的自媒体组合,开始各种“恶意诉讼”可能。
汽车4S店、大品牌二手车企业,这都可能会遇到这个问题,反正人家炒作完了,哪怕赢不了,企业的声誉名誉也有损失。
关键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很多二手车企业在自身的质量把关、细节管理上,也有咱们自己的问题。
目前关于二手车的诉讼维权,最大的企业成本困境是,只要消费者起诉就要企业“自证清白”,所以一些企业二手车业务管理混乱,粗放,遇到问题自然就吃大亏了,消费者维权成本低,别有用心的人多了。
中国二手车,只是诚信体系问题的典型缩影!
二手车,在全球都是“诚信问题和信息不对称”的典型领域,在汽车消费成熟国家,其主要的做法是在源头上进行管理,比如维修保养记录强制要求,车辆里程表篡改违法,从业者征信体系等等。
在中国,目前维护二手车公平公正的“基础工作”还有很多尚未完善,所以难免有人钻空子,而这其中专业的二手车企业一定会从“利益上”有坑害消费者的“主观能力和可能”,虽然消费者也可能存在“故意隐瞒获利”的可能,甚至伙同“别有用心律师和媒体”来“恐吓”二手车企业。
但是在现有的情况下,二手车企业需要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和提高经营专业水平,毕竟您是“吃这碗饭”的,你看看古董鉴定,艺术品鉴定,珠宝鉴定等等,这些行业是不是也是“打眼”了自己赔呢?
我相信咱们普通老百姓大多数还是本着诚信为本去买卖二手车,大多数企业也是如此,但是不代表就没有“坏人”,因此还是希望不能都凭“良心和自觉”去约束,毕竟这么多年的很多价值观,急功近利赚大钱的很多投机思想让不少人“良心大大的坏了”!
所以,315这日子,我们希望以后没有这个专门的日子,企业诚信做经营,百姓诚信好生活,法治社会,国富民强,这才是中华民族的希望。
在此之前,还是奉劝二手车企业的老板们,打铁自身硬,加强管理和细节,别被碰瓷儿,少打眼,靠谁不如好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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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官方已经降价,经销商仍按原价销售,消费者如何维权?
无权要求退款。已签订合同,要求退款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已签订合同要求退款属于违约行为,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是因为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则应当向未违约方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处理。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解约属于单方面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内虽然具体的违约赔偿金额,但是提前解约,都可以与对方进行沟通,说明原因,得到对方谅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提前退保本金返还以及违约金赔偿的相关问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是因为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则应当向未违约方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签订后的合同一般不能反悔,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某些法定变更或合同无效时可以反悔。因此,在反悔之前仔细阅读合同相关条款,尤其是与违约相关的条款,还有就是合同的生效条件,都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和预测合同反悔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汽车被撞后贬值该谁赔
在消费者维权意识增长的今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理性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离我们还有多远?
名词解释: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有一个美国老太太因边开车边喝热咖啡烫了腿,却成功告赢了麦当劳,获得百万赔偿。这个故事,中国人都很熟悉。
那个告赢麦当劳的老太太叫史特拉,美国有个以她命名的奖,每年颁给最成功也最荒诞的诉讼案的原告律师和陪审团。得奖中最有名的案子是奥克拉荷马的马弗·格瑞辛斯基先生。
该天才买了一辆崭新的9米长的旅行车(有床,有厕,有厨房的motor home)。在回家的高速路上,他把自动驾驶定在120公里的时速,就离开驾驶座到后面煮咖啡去了,最后出了大车祸。幸好,该位老兄还活着,并且状告该车制造厂而得到175万美元赔偿,外加新车一辆,理由是车子的说明书上没有说:不可以离开驾驶座到后面去煮咖啡。
案子过后,该制造厂真的把这一条加在说明书上了。
上帝已经死了
在著名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中,老太太史特拉遭受的实际损失只有2万美元。陪审团却判决被告偿付高达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依照美国法律,只要被告存在欺诈的、故意的、恶意的、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法规,赔偿金额可以远高于受害者的实际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199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早就知道油箱设计有问题,但为了利润而不及时修改,造成了6人严重烧伤。法庭判决通用汽车公司支付补偿性赔偿1亿美元,惩罚性赔偿48亿美元。这种惩罚性赔偿针对大企业,保护弱势群体,旨在对侵权者主观上的恶意和不道德进行严惩,以求杀一儆百。
在17至18世纪的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恶意攻击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进入20世纪后,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各种瑕疵商品导致的消费者损害案件也频繁发生。大公司财大气粗,对于消费者的补偿性赔偿,很难遏制其为追逐赢利,而制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冒险。于是,惩罚性赔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赔偿金额也不断提高。
国内的消费者就没这么幸运了。
“齐二假药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之后,中国消费者的无奈无不凸显在苍白的法条间,公众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又一次热切关注,唤起了人们对十年前一个匪夷所思的笔记本纠纷案的记忆。
1997年8月,王洪购买了恒升笔记本电脑一台,因电脑质量问题与厂商产生纠纷,多次交涉未果,王洪自觉上当,在网上发了一篇《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此文一出,跟帖无数。恒升认为王洪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遂发起诉讼。2000年12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向恒升公司赔款9万元。2001年3月12日,被告因无力支付赔款,而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拘留。最后还是免费帮王洪代理案件的律师从多位同情者处筹得9万元交给法院,这个倒霉的消费者才在“消费者保护日”的前两天重见天日。
这一判决,在十年前中国互联网方兴未艾之时,引起巨大轰动。新兴的网民将判决视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最大挑战。终审判决当日,恒升的网站被黑客贴出醒目的黑底白字“赢了官司,输了世界”,王洪被拘当日,又一位网民借用了尼采的名言——“上帝已经死了”。
判决作出后一年,恒升就在消费者的视线中消失了。赢了官司的恒升,市场却给了它最严厉的惩罚。
舶来的惩罚性赔偿
十年过去,对于中国很多普通百姓而言,惩罚性赔偿仍然是个陌生无力的词汇,人们对于赔偿更为通俗的理解是赔多赔少的问题。
我国法律中一直未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直到1993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才正式建立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借鉴了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中惟一的一条惩罚性条款。
而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人们看法不一。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却不告知。
但在是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上,有法学专家认为:“惩罚性赔偿是英美国家的典型做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观念不相符,我国不必效尤。”
正因为如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中国举步维艰。
罚金与隔靴搔痒
回望中国,期待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审判的呼声,早已高过对其道德审判。
但当消费者认为消法中规定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而希望获得更多的赔偿时,不得不选择漫长而高成本的诉讼维权之路,正因为如此,许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部分企业也继续铤而走险。
然而,最近有一个消息足够让消费者振奋。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已经引入了对质量缺陷食品进行“十倍价款赔偿”的法条。相对于消法中的两倍返还,这显然又进了一步。
也有人提出,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才更有利于这一制度的实施。
值得期待的是,我国学者目前已起草了两个版本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其中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版本一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财产的,法院得在赔偿损害之外判决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版本二规定:因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给予双倍价金的赔偿。
然而,这样的规定在适用条件和惩罚额度上与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力度相比,仍如同隔靴搔痒。
为什么近年来,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食品案例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赔偿机制上的震慑力不足。消费者和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很高,司法实践中一般只判决赔偿实际损失,不考虑受害者耗费的时间、精力等成本。由于缺乏惩罚性赔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很低,补偿性赔偿的标准远远不足以抵御其为逐利而制售不安全食品,有问题的产品的贪婪。
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才能保护守法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只有对诉讼的恐惧才能令制造商们重视产品质量,更不会为小利而冒大险。
特斯拉降价,买了车的人不满,导致特斯拉声明“降价是错误”,后恢复原价。请据此分析下某些国人的心态?
交通事故损失一般只针对受损车辆本身修复至车辆正常使用状态即可,贬值损失无特殊情况不予赔偿。
一、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难有保障。
车辆贬值难设险种。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修理以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因为事故而带来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受到损失的车主一方希望将此种贬值损失转嫁于保险公司,希望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目前在整个保险行业,都没有把贬值费纳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二、发生交通事故,具体情况如何进行理赔?
车辆贬值赔偿费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方向无责任方支付相应的车辆贬值费用。目前,有关车辆贬值并没有相关标准和法规可以参考。只能通过有关的二手车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法院也只能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判决的依据。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中,会有司机提出车辆因事故而贬值,要求责任方除承担维修费用外,还需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但这个要求目前还没有得到具体法规的支持。在事故处理中,交警一般只支持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方面,交警会支持出租车、客运车辆的营业性损失,对于这种不好核算的贬值损失,交警会请车主走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诉。
三、如果是新车被撞,有没有理赔?
待售新车必然存在贬值损失。待售新车不同于其他使用中的车辆,待售车辆受损后虽已修复,已不能按照新车价格出售,必然会导致车辆销售价格相对贬值,该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应属于汽车销售公司在事故中合理损失范围。
商家维修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谁承担
3月1日,新能源汽车领域标杆特斯拉宣布,特斯拉中国区大降价,最大降幅高达34万
一时之间,引发了无数特斯拉车主抗议,有人直接去特斯拉专卖店拉上了横幅:特斯拉随意价,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但这些车主的行为不仅没有遭到同情,反而立马遭到了网友强怼:
买时不嫌贵,降价了就闹事?
侵犯什么权益了,不保修了,还是零部件不供应了?
人家降价需要跟你商量吗?当初买也是你自愿的。
显然,所谓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之说纯属野蛮、粗暴的无理取闹。而且,从法理上讲特斯拉完全拥有降价销售的自主决策权。
与特斯拉降价引发维权如出一辙的是,去年的房企降价销售也引来了一大批业主维权。
但降价维权也并非没有可能,前提是签订有保价协议,就是卖方承诺所售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会降价或者涨价 对于这种让人难以理解的行为,一个最好的解释就是,它是国人心理阴暗的反映,登峰造极境界的贪便宜:别人占便宜,就是自己吃亏。因为这些维权者心里最大的不痛快就是:凭什么买一样的东西,我要比别人多花钱呢?
真是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说到底就是攀比心态作祟,像特斯拉这样的中产阶级消费品,还带有一定的炫耀性质,原本好好价值一百多万的车,说降价就降价,现在只值八十多万,聊起来多没面子?谁知道我是花一百多万买的,而不是八十多万呢?
一个不容置疑的假设是,他们只是极其自私的为个人利益着想,如果让他们跟汽车专卖店(房产中介)签一个平等的保价协议:降价就由卖方补偿买方损失,涨价就由买方向卖方补齐差价。
他们会签吗?肯定是坚决不签。
与这种阴暗心理心照不宣的是另一种变态心理——别人吃亏,自己就幸灾乐祸;自己吃亏,别人也该吃亏。
设身处地想一下,降价前和降价后的两个特斯拉车主聊天,如果关系很好,降价后买车的肯定会自鸣得意:看,开一样的车,比你少花几十万。甚至可能还有一种优越感,我运气多好。如果这两人关系不好,则会想:小子,算你伙儿背,被别人套路了吧。
别人占便宜,感觉自己就相应吃了亏,这是自私和攀比的恶果;别人吃了亏,感觉自己相应就舒坦多了,这是嫉妒的仇恨。
这种嫉妒下的幸灾乐祸,是“我就见不得别人过得比我好”的忌恨,是“看见别人倒霉,落井下石、趁势叫好”的恶毒,是“有便宜独占,有陷坑同跳”的极端自私。
如果说自私是人性,那么这种攀比、嫉妒乃至幸灾乐祸就是扭曲的人性。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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