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样对鸡场进行消毒?

2.屠宰场环保设备设施整改实施方案

3.如何申请肉牛屠宰加工厂?

4.如何对口蹄疫病毒污染的环境、用具、车辆等进行彻底消毒?

屠宰场消毒池的标准尺寸_屠宰汽车消毒池

1.一、种类?最有效的消毒药有10%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及戊二醛。

2.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

3.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4.简述几种常用消毒剂的使用氢氧化钠氢氧化钠也叫火碱,易溶于水,是一种高效消毒药,常用浓度为2%-3%。

5.因其有一定的腐蚀性,所以不建议在猪舍内部使用,适合用于消毒池或者猪舍外的环境消毒。

6.猪场入口处的消毒池应为进出车辆车轮的两个周长以上,以确保车轮能全部得到消毒,宽度应和入口大门等宽,深度为浸入车轮轮胎高度的二分之一为宜,最小不得小于15厘米。

7.猪场大门处最好设置喷雾消毒装置,对车身、车底进行细致、彻底的消毒。

8.消毒池内的氢氧化钠溶液浓度可以适当增加到5%-8%,以加强消毒效果。

9.使用氢氧化钠溶液喷雾消毒时,消毒人员应注意做好防护工作,要穿戴橡胶手套、防护眼镜等,避免被灼伤。

10.小型养殖场,如果没有配备消毒池,可将火碱直接铺在大门外,宽度和门口等宽,长度约为进出车辆车轮的两个周长以上,厚度约为5厘米,也可起到很好的消毒效果。

11.漂白粉漂白粉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含氯消毒剂,其有效成分为次氯酸钙,有一定的氯臭味。

12.其消毒作用和其有效氯含量有关,因此在使用储存的漂白粉前,需要先测定其有效氯含量。

13.一般来说,有效氯含量低于16%时,不宜用于消毒。

14.漂白粉可用于养殖场内的路面和粪污消毒。

15.用于砖地或水泥路面消毒时,可将漂白粉均匀地撒在地面上,再用喷水壶进行洒水。

16.泥地可用10%-20%的漂白粉混悬乳,将泥土和混悬乳混合处理。

17.用于粪污消毒时,可按照漂白粉和粪污1∶5的用量,一边搅拌,一边加入漂白粉。

18.漂白粉对金属有腐蚀作用,不宜用作金属物品的消毒。

19.?苯酚为白色或淡红色的洁晶块,有特殊的臭味,易溶于乙醇、甘油等有机溶剂中,主要用于环境的消毒。

20.其消毒能力受环境中有机物的影响很小,因此特别适合作为防控非洲猪瘟的消毒药品。

21.戊二醛戊二醛消毒具有广谱、强效、速效、低毒等特点。

22.因其价格较贵且对金属基本无腐蚀性,所以常用来对器械消毒,其消毒效果是甲醛的10-20倍。

23.疫点内饲养圈舍清理、清洗和消毒。

24.对圈舍内外消毒后再行清理和清洗清理污物、粪便、饲料等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洗刷圈舍、车辆,对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对饲养圈舍、场地、车辆等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饲养圏舍的饲料、垫料等作发酵或焚烧处理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深埋、堆积密封或焚烧处理交通工具清洗消霉?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内、外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消毒剂消毒后再用清水冲洗,不留死角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和粪便要作无害化处理生猪交易市场消毒清洗?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饲料和粪便等要化学处理后深埋、发酵或焚烧生猪屠宰,加工,储藏等场所清洗消毒?所有带毒生猪及其产品都要化学处理后深埋或焚烧圈舍、过道和舍外区域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清洗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冲洗干净?所有衣服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消毒?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经过处?,达到环保排放标准消毒频率?疫点消毒1天3-5次,连续7天,之后1天一次,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21天。

怎样对鸡场进行消毒?

温度能有效杀灭细菌和病毒。

根据查询大畜牧网显示,屠宰场刀具消毒温度是82度是因为该温度能有效杀灭细菌和病毒,在检验检疫操作区,设置82度刀具热水消毒池,清洗使用后的检验刀具、检验台、托盘。

屠宰场环保设备设施整改实施方案

消毒是指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或清除鸡场环境中病原体的技术或措施。通过消毒能够杀灭环境中的病原体,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根据消毒的目的可将其分为预防性消毒、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1)消毒的主要方法

消毒方法可分为物理消毒法、化学消毒法和生物热消毒。

①物理消毒法:物理消毒法是指通过机械性清扫、冲洗、通风换气、高温、干燥、照射等物理方法,对环境和物品中病原体的清除或杀灭。

②化学消毒法:化学消毒法是指在疫病防治过程中,常常利用各种化学消毒剂对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清洗、浸泡、喷洒、熏蒸,以达到杀灭病原体的目的。消毒剂是消灭病原体或使其失去活性的一种药剂或物质。多数消毒剂对病原微生物具有广泛的杀伤作用,但有些也可破坏宿主的组织细胞。因此,通常用于环境的消毒。

③生物热消毒:生物热消毒是指通过堆积发酵、沉淀池发酵、沼气池发酵等产热或产酸,以杀灭粪便、污水、垃圾及垫草等内部病原体的方法。在发酵过程中,由于粪便、污物等内部微生物产生的热量可使温度达70℃以上,经过一段时间后可杀死病毒、病原菌、寄生虫卵等病原体,从而达到消毒的目的;同时因为发酵过程还可改善粪便的肥效,所以生物热消毒在各地的应用非常广泛。

(2)消毒程序

①鸡舍消毒:鸡舍消毒是清除前一批鸡饲养期间累积污染最有效的措施,使下一批鸡一开始便生活在一个洁净的环境中。以全进全出制生产系统中的消毒为例,空栏消毒的程序通常为粪污清除、高压水枪冲洗、消毒剂喷洒、干燥后熏蒸消毒或火焰消毒、再次喷洒消毒剂、清水冲洗、晾干后转入鸡群。

②设备用具的消毒:塑料制成的料槽与自流饮水器,可先用水冲刷,洗净晒干后再用0.1%新洁尔灭刷洗消毒。在鸡舍熏蒸前送回去,再经熏蒸消毒;反复使用的蛋箱与蛋托,特别是送到销售点又返回的蛋箱,传播病原的危险很大。因此,必须严格消毒。用2%苛性钠热溶液浸泡与洗刷,晾干后再送回鸡舍;送肉鸡到屠宰厂的运鸡笼,最好在屠宰厂消毒后再运回,否则肉鸡场应在场外设消毒点,将运回的鸡笼冲洗晒干再消毒。

③环境消毒:大门前设置的车辆消毒池宽2米、长4米,水深在5厘米以上,人与自行车通过的消毒池宽1米、长2米,水深在3厘米以上。池液若用2%苛性钠,每天换1次;若0.2%新洁尔灭,每3天换1次。鸡舍间的隙地每季度先用小型拖拉机耕翻,将表土翻入地下,然后用火焰喷枪对表层喷火,烧去各种有机物,定期喷洒消毒药。生产区的道路每天用0.2%次氯酸钠溶液等喷洒1次,如当天运送鸡则在车辆通过后再消毒。

④带鸡消毒:鸡体是排出、附着、保存、传播病菌、病毒的根源,是污染源,也会污染环境。因此,需经常消毒。带鸡消毒多采用喷雾消毒。消毒药品的种类和浓度与鸡舍消毒时相同,操作时用电动喷雾装置,每平方米地面60~180毫升,每隔1~2天喷一次,对雏鸡喷雾,药物溶液的温度要比育雏器供温的温度高3~4℃。当鸡群发生传染病时,每天消毒1~2次,连用3~5天。

如何申请肉牛屠宰加工厂?

温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整体形象,确保屠宰肉品质量安全,全面打造“放心肉”工程,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09〕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市共有生猪定点屠宰场50个,市本级(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机械化定点屠宰场1个,县(市)级城区定点屠宰场8个(机械化3个、半机械化5个),乡镇屠宰场(大部分属于手工屠宰)41个。目前,乐清市10个、瑞安市14个、永嘉县4个、洞头县1个、平阳县3个、文成县3个、泰顺县3个、苍南县11个。从现状看,我市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布局不尽合理。除市本级机械化屠宰厂外,其他各县(市)大部分屠宰企业与国家2001年颁布的《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差距较大,生产工艺以手工屠宰为主,屠宰技术水平偏低,肉品安全存在一定隐患。

二、规划目标

按照“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依法建设场点、推进企业升级改造”的总体要求,重新规划布局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在对原有屠宰场进行整合撤并、改造提升的基础上,通过新建、迁建、扩建等措施,逐步建立起与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至2011年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达到《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三、规划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城乡规划、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生猪产销特点、动物防疫、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进行规划和布局。

(二)控制总量、适当集中。严格按照设置规划,整合现有屠宰场点,撤并调整屠宰厂(场)数量,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适度规模化生产,避免重复建设。确需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屠宰厂(场)用地,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提高水平、有利流通。鼓励和支持符合有关要求且有改造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引导企业向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发展,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

(四)保护环境、以人为本。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

养老院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屠宰厂(场)的地区,不准建设生猪屠宰厂(场),已建的要妥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且无条件实施升级改造的必须搬迁或关停。

四、规划要求

(一)温州市本级及各县(市)城区。温州市本级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不超过2个,设施设备应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下同)的三星级(含)以上标准;8个县(市)城区各设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共8个),设施设备应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标准。县(市)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二)乡镇与农村、山区和海岛。县(市)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设置数量及距离须符合《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设施设备应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标准。

1.鼓励并提倡交通便利、人口比较密集的毗邻乡镇以片区的形式设置定点屠宰场,整合屠宰资源,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充分利用现代流通网络,通过设置放心肉批发点、放心肉销售专柜等形式,扩大中心定点屠宰场对周边乡镇的肉品配送服务半径,满足周边地区放心肉的消费需求。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场或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2.远离县(市)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县(市)城区、人口较少、交通不便、难以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乡镇、农村、边远山区和海岛,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具体供应区域由所在县(市)政府划定,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对鲜肉需求量小的乡镇及农村,可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不单独设点。

(三)生猪主产区。为发展生猪生产,对年出栏生猪50万头以上的生猪生产大县,可以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鼓励和扶持规模养猪场联合兴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以屠宰自产本地生猪为主,实行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产品销售一体化经营。所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县(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标准、不从事代宰业务,且设置前需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五、规划布局

(一)温州市区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鹿城区设1个,龙湾区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三星级(含)以上。

(二)乐清市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乐成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虹桥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乐清市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5个,分别设在北白象镇、柳市镇、象阳镇、大荆镇、雁荡镇。合计7个。

(三)瑞安市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瑞安城区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塘下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瑞安市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5个,分别设在陶山镇、湖岭镇、仙降镇、马屿镇、高楼乡。合计7个。

(四)永嘉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瓯北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桥头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永嘉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3个,分别设在桥下镇、岩头镇、镇。合计5个。

(五)洞头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位于北岙镇,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根据海岛实际需要,洞头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2个,分别设在鹿西乡、大门镇。合计3个。

(六)平阳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宋桥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鳌江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平阳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4个,分别设在萧江镇、水头镇、腾蛟镇、山门镇。合计6个。

(七)文成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大峃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珊溪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文成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5个,分别设在南田镇、西坑镇、玉壶镇、黄坦镇、峃口乡。合计7个。

(八)泰顺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位于罗阳镇,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泰顺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4个,分别设在司前镇、雅阳镇、仕阳镇、筱村镇。合计5个。

(九)苍南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灵溪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龙港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苍南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6个,分别设在宜山镇、钱库镇、金乡镇、桥墩镇、矾山镇、马站镇。合计8个。

至2011年底,全市设生猪定点屠宰场16个,小型屠宰场点34个,合计50个(见附件)

六、实施计划

(一)明确职责。本规划实施方案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抓好督促落实,市农业、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本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抓紧调整区域内具体的布点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8月20日前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还要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清理整顿现有屠宰厂(场)。按照省设置规划要求,各县(市)政府要组织经贸、农业、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依据方案,对本地区的生猪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1.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和本方案规划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各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2.不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3.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规划方案等级要求目标的,要求制定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实施计划,可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到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划目标的,调整其定点屠宰资格。

4.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方案设置规划数量布点要求的,可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但必须明确关闭的时限,原则上应在2011年底前关闭。

(三)采取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办法。按照先近郊、后远郊,先建新厂或整合、升级旧厂、后关闭小屠宰厂(场)的步骤,稳步实施,全面推进。

七、设置条件

(一)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屠宰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城乡规划,达到新《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方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严格执行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规划整合建设的屠宰场加工能力县级500头/日以上、乡镇级210头/日以上(市本级规划新建屠宰场加工能力必须在2000头/日以上);屠宰厂(场)屠宰与分割车间、待宰间、急宰间、加工、冷藏等设施设备的配置要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屠宰场设检疫工作室,出入口设消毒池,屠宰与分割车间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GB50317-2000)执行;屠宰生产线及设备全部采用不锈无毒材料,并具有相应的产品精深加工能力。

4.建立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屠宰厂(场)主办者必须具有肉类商品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屠宰厂(场)必须配备有害物质的检测仪器和相应的检测人员,以及与屠宰流程、屠宰量相适应的检疫人员,对生猪实行有害物质的宰前检测和检疫;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包括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消毒、检疫、检测、检验制度以及生猪进厂(场)和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等,对出厂生猪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5.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二)小型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有基本的屠宰设施,包括待宰间、屠宰间、地面硬化不渗漏及肉品“四不落地”(猪头、脚、胴体、内脏不落地)等相应设施。

2.有相应的检疫、检验和消毒设施及相应场所;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3.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屠宰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八、设置程序

(一)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先对该申请是否符合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通知申请人。凡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由申请人再提交下列资料:

1.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新建、迁建等项目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

2.环保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的选址和设计等符合

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3.屠宰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4.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场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他书面材料。

5.县(市、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当地政府同意的屠宰场建设意见。

(二)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屠宰场的申请资料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不符合屠宰场设置规划的以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请设立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凭市人民政府批文向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建设等有关后续审批手续。

(四)屠宰场建设竣工后,由申请设立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发给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牧兽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设立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屠宰场证照

齐全后方可开业,并应将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显著位置。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政府要统一协调,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详细的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细化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并将实施情况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确保2011年底前全面实现本设置规划目标和要求。届时对各地规划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二)升级改造、政策扶持。鼓励和扶持生猪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不断提高设施设备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发展,完善以白肉交易市场和企业批发相结合的批发体系,完善服务和白肉配送制度。同时,采取兼并、资产重组、合股经营等方式,整合现有屠宰厂(场),对因实施设置规划被整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县(市)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偿,补偿办法由各县(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对实施设置规划需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屠宰厂(场)优先纳入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当地应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强化监管、净化市场。充实生猪屠宰执法力量,强化屠宰行业和肉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投诉举报等社会监督体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长期从事私屠滥宰的非法屠宰点。工商、卫生、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生猪屠宰加工方面的有关信息,加强部门配合与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为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规划实施方案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止,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何对口蹄疫病毒污染的环境、用具、车辆等进行彻底消毒?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申请肉牛屠宰加工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第十一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二、第十二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三、第十三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四、第十四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牧区的消毒:在秋末、初春转场、交叉放牧或家畜混群时容易暴发口蹄疫或其他传染性疾病。因牧场面积辽阔,气候条件复杂,难以实施人工消毒,要预防口蹄疫等传染病除做好春、秋两季疫苗免疫接种外,应充分利用高原紫外线强、日照时间长等特点,使草场自然净化。牧区消毒应做到以下几点:①畜群有序移动,规定家畜转移路线,避免交叉混牧;②其他畜群放牧过的草场至少停止放牧1个月,以利草场自然净化;③外地购入的家畜应注射疫苗,并隔离观察1个月,确定没有疫病时方可混群;④进冬圈前和出冬圈后,都要对圈舍进行彻底消毒。

畜舍的消毒:畜舍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寒冬季节注意保暖。为此,要做好日常消毒和保洁工作,饲槽、水槽、水桶、扫帚、手推车等一切用具均应经常消毒,形成制度。饲养场和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要整进整出,不随意引进动物或混群。一批动物出栏后和新进动物之前,都要进行彻底清扫和消毒。场门口、畜舍门口应设消毒池,人畜进出均应消毒。每日清扫粪便,堆积发酵或焚烧。畜舍消毒时先喷洒消毒药液,土质地面先清除粪便,铲除表土。畜舍内外消毒要不留死角,最好在喷药后将畜舍密闭半天,然后打开门窗通风。使用有毒害的消毒剂后,应清除残留药物,充分通风或中和残留药物。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和冷库的消毒,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和冷库容易潜藏和散播病毒,应每日进行清理、冲洗和消毒。

运输消毒:用火车、汽车或船舱长途运载活畜时,牲畜高度密集接触,饲喂、饮水不足,中途颠簸,甚至咬架争斗,使动物体况下降,如遇疫源极易发生传染病。因此,在运输中应做好以下几点:①司乘押运人员必须明确职责,自觉遵守兽医卫生法规,作好随时消毒;②车辆、饲具专用,饲料自带或在指定地点上料上水,不得在沿途随意购买饲料;③配备专用装备和消毒药械,途经疫区时不得停车,押运人员每次上下车要消毒手和鞋等与外界接触部分,返回后对用具和衣物等彻底消毒;④对装运场地和站台应在每次装运前后各进行1次消毒。